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文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文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犯竊盜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吳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