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麥桂香
- 選任辯護人
- 李成功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所載之「洪國涼」均更正為「洪國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所載之「洪國涼」,顯係誤寫,均應更正為「洪國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