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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黃紹紘邱筱涵黃傅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麥桂香
選任辯護人
李成功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所載之「洪國涼」均更正為「洪國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所載之「洪國涼」,顯係誤寫,均應更正為「洪國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黃傅偉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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