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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9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玉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 年度執聲字第1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玉蘭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玉蘭因犯附表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同法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屬前揭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聲請檢察官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應執行聲請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依前揭說明,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罪日期    │103年2月25日晚間11時55│103年4月15日某時許    │
│              │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 │
│關年度及案號  │第800號               │第1384號              │
├──┬────┼───────────┼───────────┤
│ 最 │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801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3年5月30日          │103年6月30日          │
├──┼────┼───────────┼───────────┤
│ 確 │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801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3年7月1日           │103年7月22日          │
├──┴────┼───────────┼───────────┤
│是否得為易科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              │6129號                │628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94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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