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54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莊榮兆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執助字第2033號)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檢方不啟動糾錯判程序反命執行,因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執助字2033號執行之指揮不當,請求撤銷之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甚明(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執助字第2033號所執行者係本件聲明異議人莊榮兆以下案件之刑:聲明異議人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1532號判決確定,又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重上更㈤字第331 號判決確定,而前開案件之刑,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3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聲明異議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執助字第2033號聲明異議,即應向檢察官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聲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