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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5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郭思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5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莊榮兆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執助字第2033號)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檢方不啟動糾錯判程序反命執行,因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執助字2033號執行之指揮不當,請求撤銷之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甚明(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執助字第2033號所執行者係本件聲明異議人莊榮兆以下案件之刑:聲明異議人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1532號判決確定,又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重上更㈤字第331 號判決確定,而前開案件之刑,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3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聲明異議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執助字第2033號聲明異議,即應向檢察官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聲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思妤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54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