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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0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章曉文王筑萱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曹保麟
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曹保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曹保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曹保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曹保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李子寧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0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