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曹保麟
- 選任辯護人
- 陳舜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曹保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曹保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曹保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曹保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