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14號
- 原告
- 楊麗華
- 訴訟代理人
- 黃瑞真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盈蓁律師
- 被告
- 曾昭榮
- 被告
- 梁柱
- 被告
-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梁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原告李麗華」應更正為「原告楊麗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誤將「原告楊麗華」記載為「原告李麗華」,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