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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85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占春周玉琦游士珺

原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被告
廖萬城

      鄧志賢

      陳志釧

      游吉安

      郝緒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104年度金訴字第44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萬城、鄧志賢、陳志釧、郝緒光等人所涉之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104年度金訴字第44號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且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審酌該民事訴訟部分之事實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游吉安所涉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原告業於民國103年9月12日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聲請將此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原就被告蔡宗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於104年6月4日具狀撤回,並經被告蔡宗志表示同意,附此說明。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85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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