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 原告
- 郭琛
- 原告
- 林泰安
- 原告
- 郭秀雯
- 原告
- 曹愛華
- 被告
- 張維智
- 孫李鳳英住臺北市○○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金重訴緝字第5 號(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24151 號、97年度偵字第16331 、20881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維智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