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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1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諾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113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鐙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226 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被告自白犯罪(103 年度審易字第582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鐙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鐙文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毒聲字第468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實施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00 年11月4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20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9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2 年10月16日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悛悔,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於102 年10月16日另案執行完畢出監後同日17時許,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新北市○○區○○路00號4 樓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起煙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屬列管之毒品驗尿人口,經警於102 年10月20日13時48分許依法通知其至警局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鐙文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4 頁、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582 號卷第78頁背面),且為警於102 年10月20日13時48分許,經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尿液檢體編號DZ00000000000 號),鑑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一情,此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5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7 、9 頁),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又被告前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毒聲字第468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實施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00 年11月4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20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其為施用而非法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又被告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29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2 年10月16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接受觀察、勒戒,竟尚不能深切體悟,自愛自重,仍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不知悔改,甫出監之際,又再度施用毒品,足見被告自制能力尚有未足,又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鉅,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公訴人之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139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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