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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429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呂寧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142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尉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760號及14949號 ),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高尉翔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高尉翔於103年9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高尉翔所為,係犯刑法第234 條第1 項之公然猥褻罪。被告掏出生殖器後再撫弄生殖器之行為,係基於同一公然猥褻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而被告於如起訴書所載之各時地所犯3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均屬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8、99及102 年間,均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詎猶不知悔改,再犯本件妨害風化案件,顯見其自制力薄弱,而有予以刑罰矯正之必要。又被告不知潔身自愛,僅為滿足一己私慾,不顧公眾場所他人感受,意圖供人觀覽而為使人心生厭惡之猥褻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更造成他人心理陰影,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暨其生活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呂寧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起訴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429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