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8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84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睿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933 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被告自白犯罪(103 年度審易字第979 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睿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睿霆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毒聲字第138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01 年7 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844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悛悔,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3 年2 月17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為警察查獲至採尿期間),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起煙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3 年2 月17日19時25分許,陳睿霆因另案通緝遭警方緝獲,為警依法採集其尿液送驗,鑑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睿霆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979 號卷第13頁背面),且為警於103 年2 月17日依法採集尿液送驗(尿液檢體編號028745),鑑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一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3 月6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各1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6 、8 頁),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至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已不記得確實之施用毒品時間,惟按甲基安非他命施用後可於尿液中檢出之時間,依文獻Clarke's Analysis ofDrug sand Poisons第3 版之記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24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百分之70由尿中排出,經人體可代謝出甲基安非他命原態及其代謝物安非他命;另依據JonathanM.等人2002年文獻報導,以5 名測試者於4 週內分4 次使用,每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20mg劑量後,收集其尿液並以250ng/ml為閾值時,其最長檢出時間為96小時等情,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93年7 月22日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綦詳。而被告自承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認被告應係於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為警查獲至採尿期間),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再者,被告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毒聲字第138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01 年7 月13日執行完畢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其為施用而非法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又被告前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33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2 年5 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接受觀察、勒戒,竟尚不能深切體悟,自愛自重,仍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不知悔改,又再度施用毒品,足見被告自制能力尚有未足,又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鉅,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公訴人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陳諾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