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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96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諾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96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柏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 年度偵字第2519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被告自白犯罪

(103 年度審易字第120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柏元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參、編號肆㈠、編號肆㈢、編號玖所示之毒品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貳拾伍只、包裝瓶貳拾瓶,均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編號

壹、編號貳、編號肆㈡、編號伍至捌所示之毒品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壹佰參拾伍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陳柏元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持有。又明知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對- 氯安非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若持有重量已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亦應受刑罰」,另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至第3 行原記載「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金昌酒店,以新臺幣13萬元」,應補充更正為「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金昌酒店內,以新臺幣(下同)13萬元之代價」,又陳柏元該次所購得之毒品,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柏元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200號卷第21頁)」外,餘均引用

二、論罪科刑:

㈠、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持有。又按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對- 氯安非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若持有重量已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須受刑責。查被告陳柏元於上開時、地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是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法第11條第5 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於同一時、地,像綽號「阿浩」之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各該毒品,係以一行為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之政策,且毒品對人之身心危害甚鉅,仍向他人購買扣案之毒品而持有,助長毒品流通,遭查獲持有之毒品數量非少,種類甚多,對社會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及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可,且係為供己施用,與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公訴人之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扣案如附表編號參、編號肆㈠、肆㈢、編號玖所示之各該毒品,經鑑驗均含有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或第二、三級毒品混合成分(無法鑑析分離),均屬違禁物,均應與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共25只、包裝瓶20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

㈡、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6年度台上字第728 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編號壹、編號貳、編號肆㈡、編號伍至捌所示之各物,均經鑑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之成分,而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所扣得之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上開毒品,即不屬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惟仍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與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共135 只,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另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

㈢、至於扣案手機非屬違禁物,又與本案件無關,自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5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項  │鑑定結果                  │鑑定書          │毒品級數│備註    │
├──┼──────┼─────────────┼────────┼────┼────┤
│ 壹 │愷他命51包(│現場編號02,另予以編號D1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第三級毒│含外包裝│
│    │見偵查卷第20│D51。                     │警察局103 年2 月│品      │袋51只  │
│    │頁)        │㈠編號D1至D49,經檢視均為 │14日刑鑑字第1030│        │        │
│    │            │  白色細晶體(驗前總毛重14│005067號鑑定書(│        │        │
│    │            │  1.69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見偵查卷第81至82│        │        │
│    │            │  約9.80公克),隨機抽取編│頁)            │        │        │
│    │            │  號D20鑑定(淨重2.73公克 │                │        │        │
│    │            │  ,取0.14公克鑑定用罄,餘│                │        │        │
│    │            │  2.5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                │        │        │
│    │            │  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97%│                │        │        │
│    │            │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                │        │        │
│    │            │  號D1至D49均含愷他命之驗 │                │        │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127.93公克│                │        │        │
│    │            │  。                      │                │        │        │
│    │            │㈡編號D50 至D51 ,經檢視均│                │        │        │
│    │            │  為白色晶體(驗前總毛重6.│                │        │        │
│    │            │  72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                │        │        │
│    │            │  0.40公克),隨機抽取編號│                │        │        │
│    │            │  D50 鑑定(淨重2.83公克,│                │        │        │
│    │            │  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2.│                │        │        │
│    │            │  7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                │        │        │
│    │            │  愷他命成分,純度約99%。│                │        │        │
│    │            │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                │        │        │
│    │            │  D50 至D51 均含愷他命之驗│                │        │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6.25公克。│                │        │        │
├──┼──────┼─────────────┼────────┼────┼────┤
│ 貳 │摻雜一粒眠TH│現場編號03,另予以編號E1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第三級毒│含包裝袋│
│    │E TARIK即溶 │E20。經檢視均為米白色鋁箔 │警察局103 年2 月│品      │20只    │
│    │拉茶包20包(│包(驗前總毛重366.64公克,│14日刑鑑字第1030│        │        │
│    │見偵查卷第20│包裝鋁箔包總重約19.40公克 │005067號鑑定書(│        │        │
│    │頁)        │),隨機抽取編號E1鑑定(淨│見偵查卷第82頁)│        │        │
│    │            │重18.20公克,取4.37公克鑑 │                │        │        │
│    │            │定用罄,餘13.83公克),經 │                │        │        │
│    │            │檢視內含有咖啡色粉末,檢出│                │        │        │
│    │            │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                │        │        │
│    │            │氧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硝│                │        │        │
│    │            │甲氮平)等成分。          │                │        │        │
├──┼──────┼─────────────┼────────┼────┼────┤
│ 參 │摻雜MDMA、愷│現場編號04,另予以編號F1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第二級毒│含包裝袋│
│    │他命西雅圖極│F20。經檢視均為粉紅色鋁箔 │警察局103 年2 月│品、第三│20只    │
│    │品咖啡包20包│包(驗前總毛重546.12公克,│14日刑鑑字第1030│級毒品之│        │
│    │(見偵查卷第│包裝鋁箔包總重約33.80公克 │005067號鑑定書(│混合    │        │
│    │20頁)      │),隨機抽取編號F7鑑定(淨│見偵查卷第82頁)│        │        │
│    │            │重25.89公克,取3.78公克鑑 │                │        │        │
│    │            │定用罄,餘22.11公克),經 │                │        │        │
│    │            │檢視內含有咖啡色粉末,檢出│                │        │        │
│    │            │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                │        │        │
│    │            │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                │        │        │
│    │            │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                │        │        │
│    │            │(硝甲氮平)等成分。      │                │        │        │
├──┼──────┼─────────────┼────────┼────┼────┤
│肆㈠│MDMA(俗稱搖│現場編號01,另予以編號A至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第二級毒│黃色圓形│
│    │頭丸)7包( │C。                       │警察局103 年2 月│品、第三│藥錠1 包│
│    │見偵查卷第20│㈠編號A,經檢視均為黃色圓 │14日刑鑑字第1030│級毒品之│,故含外│
│    │頁)        │  型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005067號鑑定書(│混合    │包裝袋1 │
│    │            │  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總 │見偵查卷第81頁至│        │只(見偵│
│    │            │  淨重4.05公克,取0.43公克│第81頁背面)    │        │查卷第36│
│    │            │  鑑定用罄,總餘3.62公克)│                │        │頁)    │
│    │            │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                │        │        │
│    │            │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                │        │        │
│    │            │  微量第三級毒品對-氯安非 │                │        │        │
│    │            │  他命成分。測得對-氯安非 │                │        │        │
│    │            │  他命純度約26%,驗前總純│                │        │        │
│    │            │  質淨重約1.05公克。      │                │        │        │
├──┤            ├─────────────┤                ├────┼────┤
│肆㈡│            │㈡編號B,經檢視均為綠色圓 │                │第三級毒│綠色圓形│
│    │            │  型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                │品      │藥錠2 包│
│    │            │  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總 │                │        │,故含外│
│    │            │  淨重6.20公克,取0.36公克│                │        │包裝袋2 │
│    │            │  鑑定用罄,總餘5.84公克)│                │        │只(見偵│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        │查卷第36│
│    │            │  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76%│                │        │頁)    │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71公│                │        │        │
│    │            │  克。                    │                │        │        │
├──┤            ├─────────────┤                ├────┼────┤
│肆㈢│            │㈢編號C,經檢視均為橘色圓 │                │第二級毒│橘色圓形│
│    │            │  型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                │品      │藥錠4 包│
│    │            │  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總 │                │        │,故含外│
│    │            │  淨重8.40公克,取0.26公克│                │        │包裝袋4 │
│    │            │  鑑定用罄,總餘8.14公克)│                │        │只(見偵│
│    │            │  ,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                │        │查卷第36│
│    │            │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頁)    │
│    │            │  純度約51%,驗前總純質淨│                │        │        │
│    │            │  重約4.28公克。          │                │        │        │
├──┼──────┼─────────────┼────────┼────┼────┤
│ 伍 │摻雜MDMA、愷│現場編號01,另予以編號A1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第三級毒│含外包裝│
│    │他命川貝枇杷│A20。經檢視外觀型態均相似 │警察局103 年2 月│品      │袋20只  │
│    │膏20包(見偵│(驗前總毛重325.86公克,包│26日刑鑑字第1030│        │        │
│    │查卷第20頁)│裝塑膠袋總重約43.80公克) │005360號鑑定書(│        │        │
│    │            │,隨機抽取編號A8鑑定(淨重│見偵查卷第101 頁│        │        │
│    │            │14.08公克,取12.25公克鑑定│至第101 頁背面)│        │        │
│    │            │用罄,餘1.83公克),經檢視│                │        │        │
│    │            │為褐色膏狀物,檢出第三級毒│                │        │        │
│    │            │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        │        │
│    │            │成分。純度約1%。依據抽取 │                │        │        │
│    │            │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20均 │                │        │        │
│    │            │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        │        │
│    │            │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82公克│                │        │        │
│    │            │。                        │                │        │        │
├──┼──────┼─────────────┼────────┼────┼────┤
│ 陸 │摻雜愷他命G7│現場編號02,另予以編號B1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第三級毒│含外包裝│
│    │咖啡包7包( │B7。經檢視外觀型態均相似(│警察局103 年2 月│品      │袋7只   │
│    │見偵查卷第20│驗前總毛重123.99公克,包裝│26日刑鑑字第1030│        │        │
│    │頁)        │塑膠袋總重約8.26公克),隨│005360號鑑定書(│        │        │
│    │            │機抽取編號B5鑑定(淨重16.3│見偵查卷第101 頁│        │        │
│    │            │2公克,取13.89公克鑑定用罄│背面)          │        │        │
│    │            │,餘2.43公克),經檢視為咖│                │        │        │
│    │            │啡色粉末,檢出微量第三級毒│                │        │        │
│    │            │品愷他命、硝甲西泮(硝甲氮│                │        │        │
│    │            │平)成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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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柒 │摻雜一粒眠立│現場編號03,另予以編號C1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第三級毒│含外包裝│
│    │頓奶茶包15包│C15。經檢視外觀型態均相似 │警察局103 年2 月│品      │袋15只  │
│    │(見偵查卷第│(驗前總毛重336.20公克,包│26日刑鑑字第1030│        │        │
│    │20頁)      │裝塑膠袋總重約19.80公克) │005360號鑑定書(│        │        │
│    │            │,隨機抽取編號C12鑑定(淨 │見偵查卷第101 頁│        │        │
│    │            │重21.04公克,取17.54公克鑑│背面)          │        │        │
│    │            │定用罄,餘3.50公克),經檢│                │        │        │
│    │            │視為淺褐色粉末,檢出微量第│                │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                │        │        │
│    │            │硝甲氮平)成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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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捌 │摻雜一粒眠  │現場編號04,另予以編號D1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第三級毒│含外包裝│
│    │YUANYANG咖啡│D20。經檢視外觀型態均相似 │警察局103 年2 月│品      │袋20只  │
│    │包20包(見偵│(驗前總毛重181.58公克,包│26日刑鑑字第1030│        │        │
│    │查卷第20頁)│裝塑膠袋總重約25.60公克) │005360號鑑定書(│        │        │
│    │            │,隨機抽取編號D2鑑定(淨重│見偵查卷第101 頁│        │        │
│    │            │7.75公克,取5.49公克鑑定用│背面)          │        │        │
│    │            │罄,餘2.26公克),經檢視為│                │        │        │
│    │            │淺褐色粉末,檢出微量第三級│                │        │        │
│    │            │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成│                │        │        │
│    │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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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玖 │摻雜MDMA、愷│現場編號05,另予以編號E1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第二級毒│含包裝瓶│
│    │他命冰之戀潤│E20。經檢視外觀型態均相似 │警察局103 年2 月│品、第三│20瓶    │
│    │唇膏20瓶(見│(驗前總毛重488.90公克,包│26日刑鑑字第1030│級毒品之│        │
│    │偵查卷第20頁│裝塑膠袋總重約285.40公克)│005360號鑑定書(│混合    │        │
│    │)          │,隨機抽取編號E7鑑定(淨重│見偵查卷第101 頁│        │        │
│    │            │10.01公克,取8.95公克鑑定 │背面)          │        │        │
│    │            │用罄,餘1.06公克),經檢視│                │        │        │
│    │            │為藍紫色液體,檢出微量第二│                │        │        │
│    │            │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                │        │        │
│    │            │非他命成分及微量第三級毒品│                │        │        │
│    │            │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成分。│                │        │        │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519號
    被      告  陳柏元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新埔鎮○○路0段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0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元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
    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
    北路金昌酒店,以新臺幣13萬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浩」成年男子購買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及第三級毒品對氯安非他命成分之黃色藥錠(總淨重
    4.05公克,其中對氯安非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為1.05公克)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綠色藥錠(總淨重
    6.20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4.71公克)、含第二級毒品MDMA
    成分之橘色藥錠(總淨重8.40公克,驗前純質淨重4.28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總毛重為141.69公克,驗前總
    純質淨重約127.93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總毛重
    6.72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25公克)、含微量第三級毒
    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粉末(驗前扣除鋁箔包
    裝總淨重347.24公克)、含微量第二級毒品MDMA、第三級毒
    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粉末(驗前扣除鋁箔包
    裝總淨重512.32公克)、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
    卡西酮成分之膏狀物(驗前扣除塑膠袋包裝總淨重282.06公
    克,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2.82公克)
    、含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之粉末(驗前扣
    除塑膠袋包裝總淨重316.4公克)、含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
    西泮成分之粉末(驗前扣除塑膠袋包裝總淨重為155.98公克
    )、含微量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之液體(驗前扣除塑膠瓶包裝總淨重203.5公克)。嗣於103
    年1月14日晚間11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
    00號前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等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陳柏元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
  ├──┼────────────┼────────────┤
  │ 2  │扣案之上述毒品、內政部警│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
  │    │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2月14│                        │
  │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定書、103年2月26日刑鑑字│                        │
  │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錄表、扣案物品照片      │                        │
  └──┴────────────┴────────────┘
二、核被告陳柏元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
    有第二級毒品、同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
    以上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嫌,為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20公克以上罪嫌處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三
    級毒品,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
    沒收。
三、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四級毒品
    罪嫌。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販賣意圖,辯稱:因為「阿浩
    」說大量購買比較便宜,所以就向「阿浩」買,是用之前打
    工存的錢購買,本來打算要請人家施用,但後來就被查獲等
    語。報告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毒品查扣數量
    較大為據,惟除此以外,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被告確有販賣
    之意圖,尚無法排除被告購入上開毒品係供己施用或原打算
    無償請人施用之可能,難認其有何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犯行
    。而被告雖承認購入上開毒品係為將來供己或無償供人施用
    ,然其未向他人為轉讓之意思表示,尚未著手轉讓毒品,是
    亦不構成轉讓毒品未遂罪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
    起訴之犯罪事實,為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  元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  孟  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969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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