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5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王筑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57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崇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緝字第1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崇享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江崇享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
    被告前於:㈠民國97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97年度易字第246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
    度上易字第327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再於97年間因施用
    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180號
    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
    定;㈢復於97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
    年度易字第166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共6 罪,應執
    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上開3 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
    年度聲字第21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嗣
    於100 年12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
    ,甫於101 年9 月4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
    行完畢,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 至21
    頁),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猶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且未因先前
    各案件之論罪科刑而記取教訓,再犯本案,素行可謂不佳,
    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徒手扳開
    被害人機車座墊竊取財物之手段,暨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勉
    持、智識程度高職畢業(參103 年度偵緝字第1131號卷第9
    頁)、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573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