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5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鄭遠貞
- 被告
- 周晧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217 號、103 年度執字第2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遠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遠貞因被告周晧哲犯案件,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繳納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2 年間,因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此有本院102 年8 月7 日102 年刑保字第334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卷可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8 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同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被告之函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拘提未獲之函文暨該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且經檢察官按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函、送達證書、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足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