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4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88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8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俊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3 年度執聲字第1616號、103 年

度執字第7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俊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楊俊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2 年度交簡字第1177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2108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揆之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字第1616號、103年度執字第7845號聲請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子寧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詐欺得利罪            │詐欺取財罪            │
│        │通工具罪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併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罰金新臺幣5 萬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1 日                  │1 日                  │
│        │,罰金如易服勞役,│                      │                      │
│        │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算1日             │                      │                      │
├────┼─────────┼───────────┼───────────┤
│犯罪日期│102年6月30日      │102 年7 月12日至同年月│102年7月17日          │
│        │                  │17日                  │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察署102 年度速偵字│103 年度偵字第2952號  │103 年度偵字第2952號  │
│        │第1142號          │                      │                      │
├────┼─────────┼───────────┼───────────┤
│最後事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 │
│審法院、│2 年度交簡字第1177│度簡字第2108號        │度簡字第2108號        │
│案號、判│號                │                      │                      │
│決日期  ├─────────┼───────────┼───────────┤
│        │102 年8 月16日    │103 年8 月29日(聲請書│103 年8 月29日(聲請書│
│        │                  │附表應予更正)        │附表應予更正)        │
├────┼─────────┼───────────┼───────────┤
│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 │
│法院、案│2 年度交簡字第1177│度簡字第2108號        │度簡字第2108號        │
│號、判決│號                │                      │                      │
│確定日期├─────────┼───────────┼───────────┤
│        │102 年9 月17日    │103 年9 月22日        │103 年9 月22日        │
│        │                  │                      │                      │
├────┼─────────┼───────────┴───────────┤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7845    │
│        │察署102年度執字第 │  號                                          │
│        │6181號(已執行完畢│2.編號2 、3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88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