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8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俊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3 年度執聲字第1616號、103 年
度執字第7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俊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楊俊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2 年度交簡字第1177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2108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揆之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字第1616號、103年度執字第7845號聲請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詐欺得利罪 │詐欺取財罪 │ │ │通工具罪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併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罰金新臺幣5 萬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1 日 │1 日 │ │ │,罰金如易服勞役,│ │ │ │ │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算1日 │ │ │ ├────┼─────────┼───────────┼───────────┤ │犯罪日期│102年6月30日 │102 年7 月12日至同年月│102年7月17日 │ │ │ │17日 │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察署102 年度速偵字│103 年度偵字第2952號 │103 年度偵字第2952號 │ │ │第1142號 │ │ │ ├────┼─────────┼───────────┼───────────┤ │最後事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 │ │審法院、│2 年度交簡字第1177│度簡字第2108號 │度簡字第2108號 │ │案號、判│號 │ │ │ │決日期 ├─────────┼───────────┼───────────┤ │ │102 年8 月16日 │103 年8 月29日(聲請書│103 年8 月29日(聲請書│ │ │ │附表應予更正) │附表應予更正) │ ├────┼─────────┼───────────┼───────────┤ │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 │ │法院、案│2 年度交簡字第1177│度簡字第2108號 │度簡字第2108號 │ │號、判決│號 │ │ │ │確定日期├─────────┼───────────┼───────────┤ │ │102 年9 月17日 │103 年9 月22日 │103 年9 月22日 │ │ │ │ │ │ ├────┼─────────┼───────────┴───────────┤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7845 │ │ │察署102年度執字第 │ 號 │ │ │6181號(已執行完畢│2.編號2 、3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