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39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嘉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047號、103 年度執字第9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嘉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豪因犯如附表所揭等罪,業經判決確定(詳如附表,附表編號1 至7 所載之判決案號「 100年度囑上易字第2 號」,應更正為「100 年度矚上易字第 2號」),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另刑法第50條規定固然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論依修法前、後規定,均無不同,毋庸為新舊法律比較適用,自應適用現行刑法規定,併此說明。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本件聲請應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項、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嘉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雯珊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3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