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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6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6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子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子翔妨害風化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七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猥褻物品,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妨害風化案件,雖經檢察官認被告就附表所示猥褻物品已為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故不該當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附表所示之物,仍係猥褻物品無疑,亦為檢察官查明在案。是屬絕對義務沒收之標的,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洽。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猥褻之漫畫一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6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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