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自字第70號
- 自訴人
- 鄭淑珍
- 自訴人
- 賴正義
- 自訴人
- 以上二人共同委任
- 自訴代理人
- 王可富律師
- 被告
- 沈慶京
- 選任辯護人
- 陳璧秋律師
劉陽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1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2人委任王可富律師為代理人,自訴被告沈慶京誣告案件,經本院通知於104年3月5日開庭,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經本院通知自訴人二人及代理人於104年5月21日開庭,然自訴人二人及代理人經合法通知,又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甚且自訴代理人又於104年5月21日具狀陳報解除委任,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訴代理人經本院2次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諭知自訴不受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