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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14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江俊彥林怡伸陳勇松

原告
楊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被告
曾昭榮
被告
梁柱
被告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梁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原告李麗華」應更正為「原告楊麗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誤將「原告楊麗華」記載為「原告李麗華」,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14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