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85號
- 原告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台銘
- 訴訟代理人
- 程巧亞律師
- 被告
- 廖萬城
鄧志賢
陳志釧
游吉安
郝緒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104年度金訴字第44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萬城、鄧志賢、陳志釧、郝緒光等人所涉之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104年度金訴字第44號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且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審酌該民事訴訟部分之事實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游吉安所涉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原告業於民國103年9月12日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聲請將此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原就被告蔡宗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於104年6月4日具狀撤回,並經被告蔡宗志表示同意,附此說明。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