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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更(一)字第1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周占春葉力旗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重訴更(一)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春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被告
張家惠

      林美顏

      林文賓

      林筠潔(原名林秀貞)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春美、張家惠、林美顏、林文賓、林筠潔(原名林秀貞)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述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周玉琦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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