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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周占春葉力旗胡宗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原告
郭琛
原告
林泰安
原告
郭秀雯
原告
曹愛華
被告
張維智
孫李鳳英住臺北市○○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金重訴緝字第5 號(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24151 號、97年度偵字第16331 、20881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維智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胡宗淦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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