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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37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洪英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37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欽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2276

號),被告固未到庭,惟其前於警詢及偵查時業已自白犯行,且

依其他卷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裁定認宜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鄭欽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五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五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竊取他人財物,造成告訴人陳美君、陳俊岳、林榮福、余炳慶及被害人陳錫禎財產上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且其犯罪手段僅係徒手為之,竊盜所得之車號000-000、AVS-653、BEO-668號普通重型機車三輛,業經告訴人陳俊岳、林榮福及被害人陳錫禎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三紙附卷足佐(見偵卷第42、43、41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振文提起公訴、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洪英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竊取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遭竊物品│有無領回│  主文欄    │
├──┼────┼────┼───┼────┼────┼──────┤
│ ⒈ │103年9月│臺北市信│陳美君│車牌號碼│   無   │鄭欽仁竊盜,│
│    │5日8時1 │義區福德│      │575-HPP │        │累犯,處有期│
│    │分許    │街268巷 │      │號普通重│        │徒刑肆月,如│
│    │        │30弄31號│      │型機車  │        │易科罰金,以│
│    │        │前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 ⒉ │103年9月│臺北市信│陳俊岳│車牌號碼│   有   │鄭欽仁竊盜,│
│    │26日3時 │義區福德│      │AIU-171 │        │累犯,處有期│
│    │16分許  │街268巷 │      │號普通重│        │徒刑參月,如│
│    │        │36弄2號 │      │型機車  │        │易科罰金,以│
│    │        │前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 ⒊ │103年10 │臺北市信│林榮福│車牌號碼│   有   │鄭欽仁竊盜,│
│    │月3日4時│義區福德│      │AVS-653 │        │累犯,處有期│
│    │26分許  │街268巷 │      │號普通重│        │徒刑參月,如│
│    │        │24號前  │      │型機車  │        │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 ⒋ │103年10 │臺北市信│林淑娟│車牌號碼│   無   │鄭欽仁竊盜,│
│    │月3日4時│義區福德│余炳慶│BBM-391 │        │累犯,處有期│
│    │49分許  │街149號 │      │號普通重│        │徒刑肆月,如│
│    │        │前      │      │型機車  │        │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 ⒌ │103年9月│臺北市信│陳錫禎│車牌號碼│   有   │鄭欽仁竊盜,│
│    │23日某時│義區忠孝│      │BEO-668 │        │累犯,處有期│
│    │        │東路5段 │      │號普通重│        │徒刑參月,如│
│    │        │790巷80 │      │型機車  │        │易科罰金,以│
│    │        │號前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37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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