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6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昀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毒偵字第31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2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吳昀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426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3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裁定、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10月21日航藥鑑字第1038199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是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之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經取樣鑑驗部分,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 │ ├──┼─────────┼─────────────┤ │一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白色結晶塊1 袋,實稱毛重0.│ │ │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5570公克(含1 袋),淨重0.│ │ │結晶塊1 袋(含包裝│2950公克,取樣0.0002公克,│ │ │1 袋)(重量如右欄│餘重0.2948公克,檢出含有第│ │ │鑑定結果所示)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二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白色細結晶1 袋,實稱毛重0.│ │ │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2590公克(含1 袋),淨重0.│ │ │細結晶1 袋(含包裝│0590公克,取樣0.0002公克,│ │ │1 袋)(重量如右欄│餘重0.0588公克,檢出含有第│ │ │鑑定結果所示)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