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健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健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健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8 月、6 月、6 月、7月、6 月、3 月、5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於民國104 年9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李健瑋前於:⑴100 、101 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即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316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1741號及本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153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4 月、3月,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05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⑵於102 、103 年間,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312 號、102 年度審簡字第593 號、102 年度審簡字第1625號、102 年度審簡字第1792號及103 年度審簡字第65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6 月、3 月、6 月、6 月、4 月,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568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及1 年2 月確定;以上⑴⑵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 年10月2 日因上列案件入監服刑,業於104 年9 月4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5 月1 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3 月3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