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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3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澄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一人犯數罪,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為相牽連案件,而相牽連案件固得追加起訴,然必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同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追加起訴係103年8月7日起訴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戳可憑。然被告前另犯商標法案件(本院103年度智易字第38號),業於103年7月30日判決,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故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本件追加起訴其起訴程序不合法,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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