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澄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一人犯數罪,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為相牽連案件,而相牽連案件固得追加起訴,然必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同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追加起訴係103年8月7日起訴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戳可憑。然被告前另犯商標法案件(本院103年度智易字第38號),業於103年7月30日判決,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故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本件追加起訴其起訴程序不合法,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