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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3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正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正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三年度調偵字第一八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而按商標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檢察官聲請並無不洽,應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仿冒adidas商標上衣一百九十一件。
  ㈡仿冒adidas商標外套十六件。
  ㈠仿冒agnes  b商標上衣五十八件。
(以上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二年度紅保管字第一
三六○號扣押物品清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39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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