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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文家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楓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楓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楓傑前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核准假釋,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78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其於假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假釋期間經與前案定執行刑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並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6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5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7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復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年9月18日入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78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而受刑人假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假釋期間該罪與前開違反藥事法案件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2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並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8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54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6月2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刑事裁定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則本院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文家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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