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6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郭思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6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昀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毒偵字第31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2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吳昀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426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3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裁定、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10月21日航藥鑑字第1038199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是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之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經取樣鑑驗部分,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思妤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                  │
├──┼─────────┼─────────────┤
│一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白色結晶塊1 袋,實稱毛重0.│
│    │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5570公克(含1 袋),淨重0.│
│    │結晶塊1 袋(含包裝│2950公克,取樣0.0002公克,│
│    │1 袋)(重量如右欄│餘重0.2948公克,檢出含有第│
│    │鑑定結果所示)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二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白色細結晶1 袋,實稱毛重0.│
│    │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2590公克(含1 袋),淨重0.│
│    │細結晶1 袋(含包裝│0590公克,取樣0.0002公克,│
│    │1 袋)(重量如右欄│餘重0.0588公克,檢出含有第│
│    │鑑定結果所示)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69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