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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60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弘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1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弘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羅弘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如附表編號1 部分已執行完畢),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新北地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258 號、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139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惟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案件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 所示案件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1月13日   │104年1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下稱新北│檢察署(下稱臺北│
│              │地檢署)103 年度│地檢署)104 年毒│
│              │毒偵字第7873號  │偵字第309 號    │
├───┬───┼────────┼────────┤
│      │法  院│新北地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下稱臺北地院)│
│      ├───┼────────┼────────┤
│最  後│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審簡字第│
│      │      │258 號          │1139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4 年4 月27日  │104 年8 月28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 確定 │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審簡字第│
│ 判決 │      │258 號          │1139號          │
│      ├───┼────────┼────────┤
│      │判決確│104年6月1日     │104年10月1日    │
│      │定日期│                │                │
├───┴───┼────────┼────────┤
│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04 年│臺北地檢署104 年│
│              │度執字第9159號(│度執字第8573號  │
│              │已執行完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60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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