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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36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章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蕙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蕙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蕙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3 月、3 月、5月、5 月、8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於民國104 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8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7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26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揭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7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2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5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5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0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⑷至⑺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8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10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7 月2 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6 月8 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36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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