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1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佑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字第1584號、104年執聲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佑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佑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