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孟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1239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緩字第4360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239(聲請意旨誤載為11236)號被告王孟澤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手指虎1只,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12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揭案卷無訛。扣案如主文所示之手指虎1只,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依前開說明,上揭扣案物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