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3號
- 原告
- 韓清潭
- 訴訟代理人
- 曾彥傑律師
- 被告
- 郭倉成
- 被告
-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惠肇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6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郭倉成經提起公訴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諭知不受理判決,有判決書乙份附卷可佐。茲因原告韓清潭之訴訟代理人已於105年8月16日對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105年9月22日審理筆錄各乙份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黃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