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2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40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40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宗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118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5年度審易字第52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劉宗麟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劉宗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幫助犯得減輕其刑,再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得減輕其刑,爰依法遞減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少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竟為上開幫助行為,造成無辜民眾受騙,並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幕後詐騙人士之真實身分,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並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素行、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經濟狀況,以及所生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0118號
    被      告  劉宗麟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宗麟本可預見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
    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
    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4年4月20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
    ,將其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下
    稱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不詳之代價提供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人使用。嗣該不詳之人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
    ,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由該集團成
    員於104年4月20日下午1時3分許,以電話假冒友人名義向朱
    昆亮佯稱急需用錢欲借款云云,致朱昆亮陷於錯誤,而於同
    日下午4時16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劉宗麟所申
    設之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帳戶,復經任職郵局陳威志察覺
    有異,遂中止匯款程序,嗣朱昆亮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
    查知上情。
二、案經朱昆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劉宗麟於警詢及偵查│上開帳戶係被告申請開戶之事實│
    │    │中之供述。            │。                          │
    ├──┼───────────┼──────────────┤
    │ 2  │證人即告訴人朱昆亮於警│佐證前揭遭騙匯款至被告上開帳│
    │    │詢之證述。            │戶之事實。                  │
    ├──┼───────────┼──────────────┤
    │ 3  │證人陳威志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威志因察覺有異,遂中止│
    │    │。                    │本件匯款程序之經過。        │
    ├──┼───────────┼──────────────┤
    │ 4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佐證告訴人於上揭時間遭詐騙匯│
    │    │1紙。                 │款至被告之上開帳戶,因行員發│
    │    │                      │覺有異而停止匯款之事實。    │
    ├──┼───────────┼──────────────┤
    │ 5  │中國信託銀行基本資料表│佐證被告上開帳戶於104年2月10│
    │    │、中國信託銀行104年10 │日至104年4月20日之交易明細狀│
    │    │月8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況。                        │
    │    │0000000號函暨付之交易 │                            │
    │    │明細表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許慧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胡壽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40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