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宏翔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雖有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沒收之犯罪所得 │ ├──┼───────────────────────┤ │一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 ├──┼───────────────────────┤ │二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肩背包壹個(價值新臺幣陸仟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