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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3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郭思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宏翔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雖有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思妤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沒收之犯罪所得                                │
├──┼───────────────────────┤
│一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
├──┼───────────────────────┤
│二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肩背包壹個(價值新臺幣陸仟元)│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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