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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3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黃玉婷呂政燁朱家毅

原告
韓清潭
訴訟代理人
曾彥傑律師
被告
郭倉成
被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6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郭倉成經提起公訴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諭知不受理判決,有判決書乙份附卷可佐。茲因原告韓清潭之訴訟代理人已於105年8月16日對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105年9月22日審理筆錄各乙份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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