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7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79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永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018、1676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5年度審易字第249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年5 月20日凌晨2時45分至54分間某時許,在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311巷口附近人行道上,徒手竊取陳○○(88年7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有之自行車1 臺(廠牌:捷安特、顏色:深藍色、型式:折疊車),得手後騎乘離去。嗣因陳○○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乙○○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5年6月17日凌晨3時9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 段53巷口附近機車停車格旁,徒手竊取甲○○所有之自行車1 臺(廠牌:捷安特、顏色:白色、型式:登山車、其他:前手把裝有黑色手機架),得手後騎乘離去。嗣因甲○○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105年度偵字第16765號卷第6至7頁,105年度偵字第15018號卷第3至4頁、第27頁,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490號卷第16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16765號卷第5頁)、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05年度偵字第15018號卷第5至6頁、第23頁)內容大致相符,並有105年5月2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7 張、105年6月17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8 張、刑案相片比對及車輛特徵比對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見105 年度偵字第16765號卷第3至4頁,105年度偵字第15018號卷第7至10頁),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皆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另告訴人陳○○於本件案發時雖為未滿18歲之少年,惟卷內並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主觀上知悉或已預見告訴人未滿18歲,自無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物品,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於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等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之部分條文,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2條第2項並修正規定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被告有關本案犯罪所得之沒收,即應依現行即修正後刑法第五章之一規定處斷。告訴人陳○○、甲○○遭竊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陳○○、甲○○,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 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戴東麗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李小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陳○○遭竊物品) 自行車壹臺(廠牌:捷安特、顏色:深藍色、型式:折疊車)。 附表二:(甲○○遭竊物品) 自行車壹臺(廠牌:捷安特、顏色:白色、型式:登山車、其他 :前手把裝有黑色手機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