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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69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呂寧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69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金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56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王金鳳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支付邱桂嬌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其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金鳳於本院105年4月27日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王金鳳僅提供帳戶供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並無共同實行詐欺犯行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僅有幫助他人遂行詐欺之意思及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使帳戶遭不詳之人使用,實際上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且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人士之真實身分,導致犯罪橫行,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邱桂嬌達成和解,願賠償告訴人新台幣3 萬元,並審酌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兼衡其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遭詐騙金額為9 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嗣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期間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並就被告同意賠償之金額及方式,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諭知其以如附表所示方法向被害人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賠償金;又倘被告不履行,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維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呂寧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被告王金鳳應給付邱桂嬌新台幣(下同)3 萬元,其付款方式如
下:自民國105 年6 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5 千元至全部
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3562號
    被      告  王金鳳  女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5樓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金鳳明知國內社會常見之詐騙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
    機構帳戶進出款項,以掩飾不法犯罪行為,並逃避執法人員
    之查緝,而提供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予陌生人使用,更常與
    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不法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行渠
    等詐欺犯罪目的;王金鳳竟仍以縱有人使用其金融機構帳戶
    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
    4年5月6日某時許,前往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之某7-11超商門
    市,依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黃先生」電話指示,將其甫於10
    4年5月4日所申辦京城銀行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提款卡,併同其名下合作金庫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及台北西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
    款卡各1張,以宅急便快遞方式,送往苗栗縣竹南鎮○○路0
    段000號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陳立仁」,並以電話將該提
    款卡密碼告知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黃先生」,以此方式將帳
    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
    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104年5月7日下午1時30
    分許,致電位於桃園市大園區竹圍街住處之邱桂嬌,佯裝為
    其子媳「李妮」,要求邱桂嬌匯款新臺幣9萬元至上開王金
    鳳名下京城銀行帳戶,使邱桂嬌陷於錯誤,於104年5月7日
    13時51分許,前往位於桃園市○○區○○街00○00號之大園
    區農會,如數匯款至該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上開帳戶。嗣邱
    桂嬌撥打電話詢問其子媳李妮,獲覆無此情事,始知受騙。
二、案經邱桂嬌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王金鳳於警詢及偵│坦承依「黃先生」電話指示,│
  │    │查中之供述          │將上開名下帳戶提款卡,寄交│
  │    │                    │「陳立仁」,並以電話告知「│
  │    │                    │黃先生」提款卡密碼之事實。│
  ├──┼──────────┼─────────────┤
  │2   │告訴人邱桂嬌於警詢中│上開遭騙款項過程之事實。  │
  │    │之指訴              │                          │
  ├──┼──────────┼─────────────┤
  │3   │上開京城銀行中正分行│1.該帳戶為被告申請使用之事│
  │    │帳戶存摺影本1份、京 │  實。                    │
  │    │城銀行客戶存提記錄單│2.告訴人於上開時間匯款至被│
  │    │1紙                 │  告名下帳戶後,旋遭提領一│
  │    │                    │  空之事實。              │
  ├──┼──────────┼─────────────┤
  │4   │大園區農會匯款回條1 │告訴人於上開時地,匯款至上│
  │    │紙、告訴人名下大園鄉│開帳戶之事實。            │
  │    │農會帳號000-0000-00 │                          │
  │    │-037**-*-*號帳戶存摺│                          │
  │    │影本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李  彥  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  若  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69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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