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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81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蘇珍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18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豐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緝字第3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 年度執聲字第1848號、105年度執助字第13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豐鑽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豐鑽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以104 年度易緝字第35號(下稱系爭判決)宣示判決筆錄判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被害人支付80萬元之損害賠償,該案於104 年11月2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未於法院所定之履行期間內向被害人支付80萬元之損害賠償,違反緩刑所定付擔情節重大,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4 款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明文。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各款之要件外,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另所謂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於緩刑附條件應由受刑人履行之情形,雖非謂受刑人一不履行即當然應撤銷緩刑,然受刑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經法院以和解內容為緩刑之條件,在被害人倘以受刑人履行條件為最主要之目的,且被害人若無法依該條件受清償,而受刑人仍得受緩刑之利益,顯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得認係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以104 年度易緝字第35號宣示判決筆錄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緩刑2 年,且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被害人支付80萬元之損害賠償,該案業於104 年11月21日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後,迄今已長達1 年,期間未依和解條件支付等情,有告訴代理人刑事陳報狀可佐,復為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坦承在卷,是受刑人確有受緩刑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之情形,並已影響告訴人權益之情,洵屬明確。

㈡受刑人雖辯稱因中風住院,非故意不履行云云。惟受刑人於105 年10月中風住院,而上開判決係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被害人支付80萬元之損害賠償,顯然,受刑人於系爭判決所定之履行期間屆滿後方有無法履行之事由。又系爭判決係參酌受刑人於該案審理期間與被害人等協商所達成之和解條件,而為緩刑之諭知,是以,受刑人應係衡酌個人資力後而為可賠償金額之承諾,始堪認有接受緩刑所附條件之真意。惟受刑人於受緩刑宣告之利益後,竟未履行給付義務,其違反判決所定負擔之情節自屬重大。況縱有無法如期付款情形,亦應主動告知被害人等或向執行單位陳報不能如期履行之原因,然受刑人自承系爭判決確定後,從未與被害人聯絡,亦難認受刑人有積極面對該案後續賠償事宜,及誠摯履行緩刑所附條件之意。受刑人入監服刑雖無助於被害人等獲得賠償,然倘被害人無法獲得清償,而受刑人卻仍兼受有本案緩刑之利益,顯不符合一般大眾法律情感。綜上,難認受刑人有拒絕履行前述緩刑負擔之正當理由,受刑人違反規定確屬情節重大,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撤銷,核屬允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8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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