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74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7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玉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318號、105 年度執字第5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玉蘭所犯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何玉蘭因犯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罪,經附件之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1906號簡易判決、本院104 年度審簡上字第205 號判決、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796 號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執聲字第1318號、105 年度執字第5838號聲請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子寧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7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