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自字第22號

枉法裁判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余銘軒朱家毅李小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自字第22號

自訴人
江添祥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黃玉婷、周泰德、王惟琪、林志忠枉法裁判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於自訴程序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江添祥自訴被告黃玉婷、周泰德、王惟琪、林志忠涉嫌枉法裁判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月5日裁定命自訴人於10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自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佐,而自訴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已逾10日仍未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李小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自字第22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枉法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