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866號
- 原告
- 楊于靚
- 法定代理人
- 陳玥岑
- 法定代理人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楊宏國
- 被告
- 鄭詠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49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147號、106 年度審易緝字第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866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49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147號、106 年度審易緝字第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