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俞涵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余涵睿」
均應更正為「俞涵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