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永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永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黃永龍:1.於民國104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2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16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2.於104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受刑人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06390 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2 月2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2 月3 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63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聲請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子寧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