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2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0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何孟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0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鴻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鴻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鴻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朱鴻濤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8 月11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在106 年8 月11日之前,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孟璁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04月24日       │106年04月12日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6 年度毒偵│臺北地檢106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868號          │字第2074號          │
│                │                    │                    │
├───┬────┼──────────┼──────────┤
│      │        │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25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93號│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6年07月25日    │   106年08月14日    │
├───┼────┼──────────┼──────────┤
│      │        │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25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93號│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6年08月11日    │   106年09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0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