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雅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55號、106年執字第1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雅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雅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已如前述,固然其所犯附表編號4號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其餘部分則受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執行筆錄在卷可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六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五號卷參照),檢察官據以為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