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1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明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明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明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3 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6年3 月,於民國106 年4 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465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72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528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6年,該判決於97年1 月21日確定;②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該判決於99年11月8 日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6年3 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
㈡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4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2465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2 年7 月31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9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 年4 月28日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46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㈢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