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78號
- 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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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訴人
- (代表人) 侯尊中
- 被告
- 林佩璇
- 選任辯護人
- 黃繼儂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未委任者,應為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不受理判決,依同法第343條準用第307條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自訴人對被告林佩璇提起背信罪之自訴,前經本院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狀、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以資憑辦。惟前開裁定業於民國106年9月30日送達自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自訴人迄未補正,於法未合,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