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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78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許泰成張少威楊台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78號

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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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人
(代表人) 侯尊中
被告
林佩璇
選任辯護人
黃繼儂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未委任者,應為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不受理判決,依同法第343條準用第307條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自訴人對被告林佩璇提起背信罪之自訴,前經本院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狀、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以資憑辦。惟前開裁定業於民國106年9月30日送達自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自訴人迄未補正,於法未合,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成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楊台清

書記官 黃曼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7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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