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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江俊彥紀凱峰李鴻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汪惠南
選任辯護人
周慧芳律師
被告
周榮華
選任辯護人
孫天麒律師
被告
黃寶慧
選任辯護人
翁林瑋律師
被告
廖學源
選任辯護人
楊永成律師
選任辯護人
錢紀安律師
被告
簡耀進
被告
黃金山
被告
李錦豐
被告
蔡昆達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彭國書律師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韓瑋倫律師
被告
李明發
選任辯護人
張馨月律師

      饒斯棋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5年度偵字第24012號、106年度偵字第2712號),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載之附表一之一應更正如本裁定所附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之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漏附如本裁定所附之附表一之
    一,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李鴻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